社团管理办法的强调
发布人:刘璐  发布时间:2017-10-20   浏览次数:280


第十三条 每学期前三周内,学生社团应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新学期社团运营资格。

第十四条 校团委对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并集中公示公告社团年审情况:

(一)每7月份前进行年审。年审内容应包括社团规模、社团成员构成、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内容;

(三)对年审不合格的社团,要提出整改,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四)对运行良好的社团,可给予适当的表彰和鼓励,对连续三年审查情况良好的社团,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审查年限。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校团委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报校团委核准。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团委应当对其进行注销

(六)年审不合格整改无效的;

(八)无正当理由,连续超过2次未注册的;未经报备,私自举办活动超过3次;

第二十一条 社团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备一定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并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必须是本校在职教职工

第二十二条 对社团聘请顾问情况要统一备案、定期审核;社团聘请校外人员担任顾问的,校团委要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校外社会机构要在校内面向学生成立分支机构,或者学生社团要成为校外社会机构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须经校党委同意,并报上级团委或学联备案。除学校特定需要,并经学校党委批准的以外,学生社团不得以企业及任何特定校外机构或个人冠名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高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如收取会费,须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收费标准,经社团内部民主决策后报校团委审核,并应写入社团章程。

第三十六条 社团主要负责人纳入学生骨干管理和培训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