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科研项目与经费 管理办法》
发布人:宋志方  发布时间:2024-04-02   浏览次数:10

上海海洋大学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 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相关事宜的通知》(国科金财函〔2021〕23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85号)、《关于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沪府办规〔2023〕10号)、《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23〕4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上海市其他相关部门政策,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落实科研“放管服”精神,提高经费使用绩效,激发学校科研创新活力,提升学校整体科研水平,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经费是指学校承担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或课题(以下统称“纵向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统称“横向项目”)经费。纵向项目是指区县级及以上各级政府或部门批准立项,项目资金来源是各级财政专项资金,以及中央各部委和上海市政府采购或委托项目。横向项目不分级别,是指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国外政府和企业等各类委托我校承担的各类科技开发、科技服务、技术咨询和科学研究等项目。

项目负责人是指牵头主持项目/课题的负责人及参加外单位项目任务的校内负责人。

第三条 凡是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权限

第四条 学校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对科研项目与经费实施分级管理。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所承担项目的第一责任人,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开展科学研究,负责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合理合规使用经费,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项目校内依托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对项目来源、执行和经费使用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条 项目校内依托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和主体责任单位,单位负责人负责领导和监管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如实验条件、自筹经费和投标保证金等)、跟踪项目执行进度,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监督和审核项目预算执行及经费使用,并负责对单位科研项目进行绩效考核。

第七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与监督工作,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

(一)科学技术处负责科研项目立项和全过程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申报组织,科研合同/协议等审定,科研项目类型的认定,科研经费划分及编号的建立,学校管理费的核定,科研外协费拨付的审核,项目阶段性执行及结题的监督和管理等。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主要包括:指导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项目资金;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决算;审查项目年度决算、中期决算及财务决算报告;协助办理结题审计。

(三)国际交流处负责对国际合作项目涉及的合作协议进行审查。

(四)审计处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负责对项目结题决算进行审签,对科研经费实施审计监督。

(五)纪检监察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在项目校内依托单位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监督的基础上,履行监督的再监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根据项目来源和上级要求,学校对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和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科研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经费收入与支出预算。已签署的项目任务书(合同)中有明确预算编制的,按照任务书(合同)执行;项目任务书未有明确预算编制的,项目负责人可结合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按照科研支出预算分类进行编制。未经学校同意,项目负责人不得私自承诺提供自筹(配套)经费,经学校同意并由合作单位提供自筹经费的,项目负责人须落实提供自筹经费主体,须提供来源证明(包含金额及具体用途等),自筹经费不能到位的,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项目预算一般分为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

直接是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费用。

(一)设备费包括设备购置、试制、设备升级改造和设备租赁费。计算类仪器设备、软件工具和信息化产品等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鼓励开放共享,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各种材料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和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含出海补贴)/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费用。

(三)劳务费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项目劳务费不得发放在编人员。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允许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支付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间接经费包括管理费和绩效。管理费主要用于补偿学校、项目校内依托单位为支持和开展科研活动所发生的相关成本,包括仪器设备使用、房屋占用、水电气暖等消耗支出以及其他无法在直接经费中列支的费用;绩效主要用于对项目实施有实际贡献在编人员的激励,也可以发放参与项目研究的其他人员。

(一)纵向项目间接经费预算编制按照上级政策及项目主管部门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自然科学类: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20%。对于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预算制项目,进一步提高间接费用比例,可提高至60%/50%/40%。社会科学类:项目总经费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横向项目绩效原则上不超项目总经费的30%

(二)纵向项目管理费按照到账经费(除外协费)的6.5%计提(其中学院2.5%);自然科学类横向项目管理费按到账经费(除外协费)的8%计提(其中学院4%),人文社会科学类横向管理费按到账经费(除外协费)4%计提(其中学院2%);项目管理费均不含税费。管理费主要用于学校和项目校内依托单位两级事业发展,鼓励重点支持青年科研人员项目培育和重大项目先导研究。

项目来源为包干制项目,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 号)及项目主管部门具体文件管理,绩效预算不超过总经费的30%,管理费计提比例同纵向项目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批复项目(合同)预算执行,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进行预算调整。项目实施周期内,每年最多可申请预算调整2

(一)项目专项经费预算总额调整、课题间专项经费预算调剂、变更项目承担单位等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校内依托单位和科学技术处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二)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设备费预算原则上不予调减;设备费调增30万以下,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校内依托单位、科学技术处和财务处审核;设备费调增30万以上或拟购置单价50万以上设备明细发生变化时,还须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项目预算总额不变,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整3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自行调整,报送财务处备案;调整额度在 30万(含)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校内依托单位、科学技术处和财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除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间接费用不得调增,可调减用于直接经费。

  经费拨付与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目经费入账。项目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按规定在科研系统中办理入账手续。科学技术处为项目设立财务编号和核定管理费;财务处按照到账经费提取项目管理费,并在财务系统按照项目经费各科目进行额度分配。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支出应按照上级政策、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及学校要求、批复预算执行,经所在项目校内依托单位、相关职能部门按分级原则审批。

(一)业务费等单笔支出小于3万元,经办人签字后,项目负责人签审报支;单笔支出大于3万元(含)小于50万元(不含)的,经项目校内依托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支;单笔支出大于50万元(含)的,按照《上海海洋大学大额资金管理办法》(沪海洋财〔2018〕15号)执行。

(二)劳务费单人单次发放超过1万元(含)的支出,经项目校内依托单位负责人、科学技术处负责人审核后报支。

(三)绩效支出须填写《上海海洋大学绩效考核发放申请表》,项目校内依托单位负责人、科学技术处负责人签审后报销。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外协费转出管理。

(一)学校为主承担单位的项目,如需外拨经费给子课题承担单位或项目合作单位的,必须有拨款依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中约定的拨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直接责任。

(二)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将科研经费转入本人或项目组成员参股控股的单位。若确有需要,项目负责人须书面主动向项目校内依托单位申明与关联单位的关系并说明合作必要性,经项目校内依托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操作,并自觉接受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监督。

  决算与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结束或执行期满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预算批复、相关调整审批文件及项目收支明细账目,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如实编制项目经费决算,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相关档案管理办法及时做好结题材料的归档工作。项目如需延期结题,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时间内提交延期申请;如既不按期进行项目结题,又不申请项目延期结题,学校将依据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或相关文件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纵向项目结余经费可留给项目负责人继续使用4年,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需要参照本办法直接经费科目重新编制预算(4年后剩余经费由学校统筹),结余经费可全部用于聘用项目用工、科研助理或博士后等。对于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或未完成的,项目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结余经费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处置;未有规定的,结余经费由学校统筹;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追回其已发放的绩效。

横向项目经费10万以上的,结题需通过专家验收,并向科学技术处提交结题报告和专家验收意见后可办理结题手续;横向项目经费10万以下的,可不组织专家验收,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横向项目内部结题书》,经所在项目校内依托单位审核通过后可办理结题手续。按规定办理校内结题后,结余经费可进入项目负责人横向专项账号中,可参照本办法横向项目管理相关条款重新编制预算,结余经费可全部用于聘用项目用工、科研助理或博士后等;或可转为项目组的科研绩效(学校提取10%,项目校内依托单位提取20%)。

    如遇项目负责人调离、退休或意外原因而不能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特殊情况,在研项目经费原则上仍留在学校在符合项目主管部门规定、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将经费移交给项目组其他校内工作人员;纵向项目确有需要转出外单位,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已结题项目,结余经费在符合项目主管部门、学校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以下方式之一处理:

(一)全部移交给项目组其他校内工作人员。

(二)按比例对个人进行一次性绩效拨付,剩余部分上交学校:结余经费总额100万及以下部分按25%拨付绩效,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10%拨付,500万以上部分按5%拨付;上交学校部分,项目负责人可与学校协商指定用途。

(三)经个人申请、项目校内依托单位和科学技术处后,已办理退休手续并被返聘的人员,可以继续使用结余经费。

 监督与问责

第十六条 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使用科研资产为个人谋利。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主动申报科研副产品,项目校内依托单位会同科学技术处认定后,按照《上海海洋大学研副产品管理暂行规定》(沪海洋科〔2018〕15 号)处置。

第十八条 科研人员应提高科技伦理、意识形态审查意识,严禁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批准或伪造、篡改审查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 科研人员、项目校内依托单位应牢固树立保密意识,对科研合作内容、资金来源负主体责任。科研项目、技术合作等涉及秘密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程序事先经过批准,方可实施。在实施过程,不得擅自变更研究内容和扩大交流合作范围,须限定一定范围人员知悉,并要及时签订保密协议。未经保密审查,不得公开涉密科研活动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管理监督部门和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以及学校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校内依托单位可建立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的申报及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管,负责对科研经费支出的签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科研经费使用风险的防控,按职责和权限对科研经费使用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立科研经费管理问责机制。对科研经费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上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财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处理。对于来源于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海洋大学科研计划管理办法》(沪海洋科〔2010〕14号)、《上海海洋大学科技项目督导制度工作条例》(沪海洋科〔2015〕6号)、《上海海洋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规定》(沪海洋科〔2016〕6号)、《上海海洋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管理暂行办法》(沪海洋科〔2016〕7号)、《上海海洋大学科研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沪海洋科〔2018〕18号)、《上海海洋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及成果管理办法(试行)》(沪海洋科〔2018〕20号)、《上海海洋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沪海洋科〔2018〕21号)和《上海海洋大学专业技术人员参股控股办企业管理暂行规定》(沪海洋科〔2019〕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校内相关科研管理文件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上级文件发生变化,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