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科技先导专项管理 办法(试行)》
发布人:宋志方  发布时间:2024-04-02   浏览次数:10

为更好发现优秀学术思想,提升我校重点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和技术发明的创新能力,引领学科发展,战略性布局承接国家、地方和行业重大发展需求,结合学校实际,设立上海海洋大学科技先导研究专项(下称:专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目标定位

第一条 专项重点支持开展应用牵引、问题导向的原创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产业重大技术与装备研发,优先支持在列入国家、地方和行业重大关注的跨学科领域进行前瞻布局。

第二条 通过专项的实施,旨在重点发现、培育一批具有前瞻性思维和跨领域视野的拔尖青年学者,培养其跟踪学科前沿和国家、区域、产业重大需求并策划、组织重大项目的能力。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 原则上由45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青年专家牵头组织申报。优先支持跨学院、跨学科团队,推动学科交叉。鼓励知名专家作为项目骨干成员或团队学术顾问参与项目攻关。

第四条 项目获批立项后,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扩大)会议将聘请2名以上责任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监督、指导。

第三章组织申报

第五条指南发布。科技处向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扩大)会议汇报指南征集情况,经授权后发布年度重点培育领域研究指南。

第六条 申请提交。项目负责人向科技处提交申请,并由科技处进行形式审查。

第七条学院推荐。由专项负责人所在学院的学术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学术评议(答辩),并在学校下达的指标数范围内进行推荐和公示。

第八条学校评审。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听取科技处关于各学院推荐情况的汇报,研究制定学校会议评审方案,组织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扩大)会议进行评审,确定拟资助专项和资助标准。

第九条 争议处置。对于学院评议存在较大争议的项目,可向科技处提出复议,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复议同意后,直接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扩大)会议评审。主任会议复议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获实到出席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为通过。

第十条立项批准。经校内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科技处发文并签署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研究周期原则上为2年,根据需要可延长1年,资助额度不超过150万元/项,涉及重大仪器及装备研发的项目可适当增加。经费以专项形式下达,独立建账,专款专用,科技处负责经费使用审批。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与管理遵照学校财务制度执行。经费预算范围包括业务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出版印刷费)设备费(非电脑类小型实验仪器)、劳务费(学生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总额占比不超过10%)。不可用于航次、大型仪器设备购置(50万以上)及团队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五章考核验收

第十三条专项应设置阶段性目标,科技处将根据专项设立的阶段性目标,组织专家进行“里程碑”式评价与考核。对于项目进展情况良好、预期目标达成度优良的,拨付下一年度经费;对于未完成阶段目标的,由科技处组织专家进行评议,视主客观原因,决定终止资助或继续进行资助。

第十四条由科技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项目结题验收。专家组成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及校内外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阶段性考核和结题验收要聚焦任务书中明确需要突破的关键科学问题、核心技术等研究目标。

第六章其他

第十六条 因主观原因或学术不端等行为导致项目开展不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终止并收回剩余经费或全额追回经费处理。涉及违规违纪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执行过程中如涉及重要事项调整,需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扩大)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 未尽事宜由科技处负责解释。